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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庆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吴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吴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庆商初字第102号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叶某某。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叶某某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某诉称:被告吴某某于2008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由被告叶某某提供保证担保,三方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08年2月13日至2008年3月12日止,合同同时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之同时,原告向被告吴某某交付了上述款项。被告吴某某在向原告借去款项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所借去的款项,逾期后未支付违约金。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吴某某归还原告蔡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借款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从2008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还请之日止。2、被告叶某某对上述债额本金及逾期违约金某担连带责任。被告吴某某、叶某某未作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蔡某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借款合同等证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后,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外,借款合同还约定有由被告叶某某提供该借款期满后三年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叶某某之间的借贷保证担保关系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上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借款方的被告吴某某在取得出借方原告蔡某某的款项后,也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现被告吴某某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叶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虽然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双方约定违约金按每日一百元计算,现原告要求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予以照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某、叶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某某借款2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08年3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叶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叶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被告叶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泽峰审判员  吴高敏审判员  周应瑞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芬芬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公告吴某某、叶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蔡某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丽庆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某某借款2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08年3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叶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叶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被告叶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о一о年七月八日(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