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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象民一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梅琴与唐昭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梅琴;唐昭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象民一初字第641号原告黄梅琴。被告唐昭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琴诉被告唐昭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贺 亮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韦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