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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郑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涛。因本案于2010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涛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郑涛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4号浦浮山桥头,以撬窗方式进入浮山食品店,窃得沈某的人民币100元左右、利群牌(硬)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80元)、利群牌(软)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85元)、利群牌(老版)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35元)、红塔山牌香烟7包(价值人民币44元)、白沙牌香烟9包(价值人民币79元)、新安江牌香烟8包(价值人民币72元)。2、2008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郑涛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南村,以撬窗方式进入农贸市场边上的糖果店内,又撬开店内收银柜,窃得郑娜的人民币500元左右。3、2009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郑涛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南村,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明明羊汤馆,窃得王某甲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400元和全硬长嘴利群3包、阳光利群2包(价值人民币130元)。4、2009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郑涛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南村,再次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明明羊汤馆,窃得王某甲放在收银台抽屉内人民币1000元左右。5、2009年9、10月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郑涛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良户244号其家中的二楼出租房,趁租客王某乙下楼做饭之际,溜门入室,窃得王某乙的仿三星sch-u908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569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2009年9、10月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郑涛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良户244号其家中的二楼出租房,趁租客余某外出之际,溜门入室,窃得余某的人民币300元。7、2009年10月5日,被告人郑涛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缪家村23号,以溜门的方式进入缪某家中,窃得一楼大厅“角几”上一只白色小塑料袋内的人民币580元。8、2009年10月7日,被告人郑涛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缪家村23号,以溜门的方式进入缪某家中,窃得一楼大厅鞋柜内的一只塑料袋里的人民币300元。9、2009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郑涛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南村11号,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彭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10元及身份证、市民卡、农业银行卡等物。10、2009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郑涛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横埭街村203号,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张某家中,用螺丝刀撬开抽屉,窃得周大福18ko.346ct钻石戒指一只(价值人民币8600元)、周大福千足铂金戒指一只(价值人民币2900元)、周大福千足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189元)、周大福千足金工艺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639元)、周大福千足金工艺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1849元)、明牌千足金坠一个(价值人民币327元)、万隆24k黄金戒指一只(价值人民币876元)及两条银项链、一条银脚链、两对银耳钉等物品。11、2010年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郑涛在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兰溪口村288号,以爬窗方式进入葛某家中,窃得人民币300元。以上,被告人郑涛实施入室盗窃十一起,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3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王某甲、王某乙、余某、缪某、彭某、张某、葛某的陈述,证人郑某、叶某、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购物发票、收购台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涛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责令被告人郑涛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