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57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碎程与徐海平、陈先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碎程,徐海平,陈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576-1号申请执行人何碎程。被执行人徐海平。被执行人陈先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何碎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海平、陈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晓文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海平、陈先利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景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