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海××大厦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海××大厦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404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海××大厦餐饮有限公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大厦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新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某告购买电梯3台,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36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欠余款人民币8000元未付。为此特诉请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某告支付设备欠款人民币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182元,合计人民币11182元。2、由被告支某某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诉的被告海××大厦餐饮有限公司不明确,并直接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若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