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龙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位军与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国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位军,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国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621号原告胡位军,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石佛村上余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804202113)被告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潘军晖。被告孟国才,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道幸福村王家安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81220039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位军与被告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俊杰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