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龙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位军与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国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位军,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国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621号原告胡位军,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石佛村上余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804202113)被告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潘军晖。被告孟国才,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道幸福村王家安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81220039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位军与被告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俊杰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