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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锋锋与杨伟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锋,杨伟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93号原告:陈锋锋,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杨伟冲,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锋诉被告杨伟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