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锋锋与杨伟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锋,杨伟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93号原告:陈锋锋,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杨伟冲,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锋诉被告杨伟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