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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非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9-12-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行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聊东非执字第97-1号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法定代表人:陈秋义,局长。被执行人: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东昌河维费征字[2009]第5号《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决定通知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11957元。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务局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9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辛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