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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248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0)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逃)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村租下靓X发屋及发廊三楼的302房,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并雇请被告人黄某负责发廊的日常管理。被告人黄某负责向嫖客介绍靓X发屋的卖淫服务以及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从中抽取卖淫女的卖淫所得提成,然后在每天下班前将靓X发屋当天的非法所得交至张某手里。被告人黄某每月从张某处领取工资人民币1000元左右。2010年3月27日21时47分许,公安机关对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村靓X发屋进行检查,当场在该发屋的三楼302房查获到一对卖淫嫖娼人员,在发廊内查获两名卖淫女,并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人刘某芬、石某平、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资料、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受雇于犯罪嫌疑人张某,帮助其管理涉案发廊,协助容留他人卖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孝剑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