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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民一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明才与被告霍邱县周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才,霍邱县周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霍民一初字第816号原告:周明才,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被告:霍邱县周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周集粮油公司),住所地霍邱县周集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刘本岩,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明才与被告霍邱县周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明才、被告霍邱县周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本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明才诉称:2005年我为被告县周集粮油公司办公楼装修,被告欠装修费45000元,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不偿还,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偿还拖欠原告的装修费4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其身份及具适格的主体;2、霍邱县人民政府粮食局出具的发票及欠款明细帐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装修款的事实及还款的相关情况。被告县周集粮油公司承认其单位拖欠原告周明才装修费属实,但辩称:我公司由于经营不力,暂无还款能力。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周明才与被告县周集粮油公司口头订立装修协议,由原告对被告办公楼进行装修,后原告依约履行装修义务,经结算被告2008年5月22日在原告出具发票上签字认可欠原告装修费59329元并付10000元,后经催要又付5000元,下欠44329元拒付,致成本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定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周明才与被告县周集粮油公司口头订立的装修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装修义务后,被告亦应依约履行支付原告装修款的义务,且被告对原告诉称中的44329元欠款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装修款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超出该款的诉请,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霍邱县周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周明才装修费443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明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霍邱县周集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祖良代理审判员  高祖祥人民陪审员  戴 新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