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李佐存与唐山市丰润区鼎晟装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就业服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佐存,唐山市丰润区鼎晟装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就业服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李佐存,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鼎晟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郭润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就业服务局,住所地住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王宏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宝晖,该单位办公室科员。原告李佐存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鼎晟装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就业服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佐存诉称,原告系新区劳服装卸服务处的工人,从1996年开始上班,丰润县和新区合并后,归丰润区劳服装卸服务处,服务处系丰润区就业服务局的下属企业,2008年7月,该服务处经丰润区就业服务局改制,原企业注销,改制为唐山市丰润区鼎晟装卸有限公司,原告继续为该公司工人,并连续在唐钢炼焦制气厂上班至今,原由丰润区劳服装卸处按月给原告工资报酬,现由唐山市丰润区鼎晟装卸有限公司发放工资,公司已和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原告手中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已和被告形成劳动关系,而二被告从开始至今未为原告交纳养老保险金,原告向丰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二被告补缴养老保险金,而丰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原告和被告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请,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对原告按年限补缴养老保险金。本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这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争议双方是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和企业或劳动者,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本案原告的诉请为补缴养老保险金,而社会保险费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佐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春茹代审判员 贾 勉代审判员 郁 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欣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