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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民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临海市××机械××工××司、临海市××机械××工××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临海市××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海市××机械××工××司,临海市××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民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海市××机械××工××司,住所地临海市××宝村。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会,住所地临海市××宝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上诉人临海市××机械××工××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09)台临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案原、被告讼争的土地为被告临海市××会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其土地性质发生变化,需由国家行政机关征用,集体土地征用是一种行政行为。本案原告临海市××机械××工××司请求:判令被告履行2006年5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第一条约定,即协助原告办理土地转为国有的相关手续。现临海市上盘镇人民政府明确表示,该地块“不符合村镇规划,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转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性质的变更不属人民法院管辖。故驳回原告临海市××机械××工××司的起诉。宣判后,上诉人临海市××机械××工××司不服,上诉称,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协议书条款的履行与否而非土地性质的变更。一审法院以临海市上盘镇人民政府明确表示讼争地块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转为国有土地及土地性质的变更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06年5月16日签订的协议是自愿达成的,上诉人按协议的约定,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土地转让为国有的相关手续等。因临海市上盘镇人民政府审查认为不属村镇规划,不得变更土地性质,不得转为国有土地,故本案双方争执的是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而不是一审法院认为的土地性质变更纠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有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海市人民法院(2009)台临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临海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徐慧华审 判 员 牟伟玲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赵灵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