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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与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华通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263号原告:绍兴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家宜花园7幢103室。法定代表人:陈建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明,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青梅,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吴越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钱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根,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华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8元,由原告绍兴华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石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