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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泮某某与丁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某某,丁某某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民初���第671号原告:泮某某。被告:丁某某。原告泮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泮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7月30日,原告经安装工周学兵介绍,在被告开设的孝丰镇城西三叉口的红梅洁具店购买了“美的”太阳能,被告委托安装工周学兵进行安装,安装工周学兵于2008年8月28日为原告安装太阳能。2008年12月15日晚,被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下连接管检修阀开裂,造成从阁楼至一楼所有墙面、天花板及地面渗水,造成财产损失,2008年12月16日,被告让周学兵更换了检修阀,2009年1月3���上午,检修阀又出现同样的断裂,使房屋两次受损,主要有:1.各个房间封面大白需重新粉刷;2.天花板石膏线需更换;3.楼上休息平台,楼梯平台电路断电需重新安装;4.七扇房门均被水浸透,造成门与门框严重变形,需重新购置;5.二楼贴墙衣橱受潮变形,经油漆工、木工等人初步测算,以上五项共损失18200元。2009年1月3日,在发生连接管检修阀再次开裂的第二天,原告向孝丰工商所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当日,孝丰工商所消费者协会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虽然承认因连接管检修阀开裂给原告造成损失,并在2009年1月6日的笔录中答应对房屋损坏部分,家具损坏部分、电路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并答应在原被告、木工、电工、泥水工、厂房代表等参与下,对损坏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但之后,被告在孝丰工商所消费者协会多次要求进行协商解决时,不理不睬,导致不能在孝丰工商所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原告故诉请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8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对诉状中基本事件的描述没有争议。有争议的一是连接管的开裂原因;二是损失的扩大原告是否自己有责任;三是是否造成18200元的损失;四是被告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合理的责任。被告认为,太阳能阀门裂开是事实,但不是质量问题的原因,而是天冷冻坏的。管某开裂漏水渗水导致原告财产损坏也是事实。但太阳能正常使用状态下上水只需20分钟就够了,而发生事故这一次,原告母亲上水上了3个小时贮水��仍未处于水满状态,那么应该能够判断水管已破裂但未能及时判断水管破裂并采取措施从而导致损失扩大,相应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也同意适当承担责任,被告曾向原告提出由被告出面叫漆匠、泥工、木工去评估之后进行维修,但原告坚持一定要自己叫漆匠、泥工、木工来评估损失。因此,双方一直争执不下。孝丰工商所消费者协会最多调解了二次,而不是多次。当时发生连接管阀门漏水事件之后,现场渗水情况确实对房屋装璜材料影响非常严重,但修复必须等干燥之后进行,干燥之后大部分材料没有损坏,极少部分确实需要调换和修理。综上所述,被告愿意承担不超过3000元的赔偿,多出3000元不愿意赔偿。原告举下列证据:一、沈某某、陈甲、陈乙三人各自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是该三人家的太阳能从未冻裂。原告以此证明被告为原告装的太能阳阀门在同样的天气情况下,开裂的原因不是冻裂,而是产品的质量有问题。被告认为,对三份证明的真实性无从判断。但原告的太阳能连接管检修阀处在通风口,在冬天风很大,也特别冷,因天冷致冻裂。而别人的太阳能因为连接管及检修阀作了一些保暖防护措施,或者未处于通风口,所以没有被冻裂。二、受理处理消费投诉消费登记表一份、孝丰工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调查笔录四份。证明被告当时就承认其产品有质量问题及造成原告损失金额18200元。被告认为,虽然当时被告在工商局的调查笔录上签字承认产品质量有问题,但并未承认损失金额为18200元,签字后被告怀疑天冷也是检修阀开裂的一个因素,另调查笔录中原告承认自己母亲上水上了3个小时贮水桶仍未处于水满状态,那么应该能够判断水管已破裂但未能及时判断水管破裂并采取措施从而导致损失扩大。被告举安吉县气象局出具的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最低温某资料,其中记载2008年12月15日最低气温-2.4度、2009年1月3日最低气温-3.7度.证明检修阀开裂当日气温偏低是开裂的主要原因。原告认为,阀门是否开裂与上水没有必然联系,阀门两次开裂是违背常理的,如果说是天冷冻裂,那么别人的太阳能检修阀为何当时未开裂?被告所举气象资料显示2009年1月25日最低气温-9.2度,比第一次、第二次开裂日温某更低,为何被告第三次为原告换装检修阀后原告未采取额外的防护保暧措施也未冻裂另,本案审理期间,应原告的鉴定申请,本院按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委托安吉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因太阳能热水器连接管开裂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维修费用进行评估。该所接受委托后,向本院复函称“由于时间较长,由此造成的损失无法确定”,本院因此终止了委托鉴定。本院对本案事实作下述认定,2008年7月30日,原告经安装工周学兵介绍,在被告开设的孝丰镇城西三叉口的红梅洁具店购买了“美的”太阳能,被告委托安装工周学兵进行安装,安装工周学兵于2008年8月28日为原告安装太阳能。2008年12月15日晚,被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下连接管检修阀开裂出水,渗水至阁楼及一楼所有墙面、天花板及地面。2008年12月16日,被告让周学兵更换了检修阀。同日,原告以被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致原告财产损失向安吉县工商局投诉。2008年12月17日,安吉县工商局派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笔录。2009年1月3日上午,检修阀又出现开裂漏水,使房屋两次渗水受损。安吉县工商局为此又派员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原告陈述向安吉县工商局陈述其财产损失及维修方案为:各个房间封面大白需重新粉刷;天花板石膏线需更换;楼上休息平台,楼梯平台电路断电需重新安装;七扇房门均被水浸透,造成门与门框严重变形,需重新购置;二楼贴墙衣橱受潮变形,经油漆工、木工等人初步测算,以上五项共损失18200元。被告在接受安吉县工商局调查中承认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同意适当赔偿但不同意按原告所述18200元赔偿。双方争议不一,以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向被告购买产品,被告作为经营者应保证其出售的产品质量,现因被告出售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致原告房屋两次渗水受损,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对赔偿金额争执不一,且均未举证证明合理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包含维修费用)18200元不予认定,为了免致双方当事人诉累,故酌情确定被告按人民币5000元赔偿原告相应损失,超出该金额的诉请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某某赔偿原告泮某某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泮某某其余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30元。该费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所负担的1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文尧审判员  王孝林审判员  马琴芳二0一0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别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