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与被告陈淑君信用卡与陈淑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与被告陈淑君信用卡,陈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801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202号。负责人:蔡胜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泓,该行职员,住温州市鹿城区莲池街道前营巷**号。被告:陈淑君,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兴贤路203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与被告陈淑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若冰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鸯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