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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春魁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赵春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瑞刚,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邱利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瑞萍,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彬,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魁,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界首市。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小平。原审被告:刘瑞刚,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审被告: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予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昇,河南吴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春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瑞刚、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赵春魁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除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春魁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原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赵春魁各项损失共计102000元整,于2010年8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如逾期不支付,按原审判决执行。)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刘长友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