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05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谭惠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茅柏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5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郑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张 灵 敏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0一0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