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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崇辉与虞道义、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崇辉,虞道义,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74号原告陈崇辉。被告虞道义。被告陈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崇辉与被告虞道义、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崇辉于2010年7月2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崇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崇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2295元,由原告陈崇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