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谢××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65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谢××负担。审判员 周海敏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