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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剑锋与应一辉、应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剑锋,应一辉,应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217号原告:程剑锋,永康市方岩镇下宅村上呈自然村19号。委托代理人:应爱珍,。被告:应一辉,永康市芝英镇骑龙路1号。被告:应小莉,永康市东城街道环城东路4幢3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剑锋与被告应一辉、应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剑锋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剑锋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剑锋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10568元,应收取5284元,由原告程剑锋负担。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吕菱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