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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陆建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建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2581号罪犯陆建军。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了(2007)宁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5月5日以(2009)甬刑执字第14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6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陆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安全生产标兵、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建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