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任世林与张卫平、张荷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世林,张卫平,张荷琴,张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461号原告任世林,城区耀菩公寓5幢三单元105室。被告张卫平,海曙区柳翠街37号407室。被告张荷琴,海曙区柳翠街37号407室。被告张颖,曙区柳翠街37号4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世林与被告张卫平、张荷琴、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世林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车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