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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任世林与张卫平、张荷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世林,张卫平,张荷琴,张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461号原告任世林,城区耀菩公寓5幢三单元105室。被告张卫平,海曙区柳翠街37号407室。被告张荷琴,海曙区柳翠街37号407室。被告张颖,曙区柳翠街37号4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世林与被告张卫平、张荷琴、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世林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车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