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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缙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与吕振洪、陈婵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林,吕振洪,陈婵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557号原告:潜山林,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缙云县五云镇碧虞村新华路4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麻小芬,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五云镇碧虞村新华路49号。(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陈炳军,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振洪,农民,住缙云县壶镇镇五里牌村。被告:陈婵英,农民,住缙云县壶镇镇五里牌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勇,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林与被告吕振洪、陈婵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潜山林负担。审 判 员 吴旭贞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