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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周某甲。被告陈某甲。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被告与他人离婚后,2001年认识我,在相互并不了解的情况下于2001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8年元月因琐事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带着组上分给我家的征地补偿款及平日积累4万元左右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我多次寻找无果,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其与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2、东街社区的证明,赵某某、周某乙、薛某某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陈某甲未出庭、也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合议庭对原告证据分析评议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4日依法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结婚时被告将与前夫所生女孩陈某乙(生于1992年8月13日),带来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自2007年起因被告不顾家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2008年元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方寻找无果。女儿陈某乙初中毕业后外出也没有音讯。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吵架,引起夫妻感情不和,特别是2008年元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孩子陈某乙已满16岁,且已独立生活,故对其抚育问题本案不再涉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计8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小红审 判 员  李晓斌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建生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