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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商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金红与蒋跃进、郑海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红,蒋跃进,郑海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359-1号原告李金红,,住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镇大洞岙大同路***号。被告蒋跃进,,现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新城花园银杏园*幢***室。被告郑海盛,陀区东港街道新城花园银杏园3幢103室。原告李金红诉被告蒋跃进、郑海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蒋跃进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新城银杏园3幢103室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蒋跃进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新城银杏园3幢103室。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2年7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