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孝安与黄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孝安;黄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441号原告陈孝安,城区马山镇东昌公寓21幢1007室。被告黄水根,区斗门镇杨望村9-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孝安与被告黄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孝安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车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