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昌华与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华,刘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82号原告林昌华。委托代理人吴善颖。被告刘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昌华与被告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昌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33元,由原告林昌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浩 杰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人民陪审员黄秀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戴 俊 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