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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昌华与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华,刘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82号原告林昌华。委托代理人吴善颖。被告刘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昌华与被告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昌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33元,由原告林昌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浩    杰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人民陪审员黄秀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戴    俊    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