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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三终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海涛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涛,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三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涛。委托代理人:胡德钰,西安大通渔港饮食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玉杰,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湘子庙街56号。委托代理人:范春华,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海涛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海涛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海涛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10元(刘海涛已预交),减半收取2405元,由刘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洁代理审判员 罗 怡代理审判员 汪卫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宣秋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