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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7日被唐山市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4日7时15分许,在唐山市西外环丰南交警队北侧200米,被告人程某驾驶冀B×××××现代酷派轿车由北向南超速行驶时,遇情况措施不当,与顺行的被害人刘某骑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程某驾驶机动车在路段上超速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记录、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证人郑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83500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莉娟人民陪审员  陈浩茹人民陪审员  王树杰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