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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东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永康××××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永康××××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454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永康××××工具有限公司,住永××市花街镇倪宅村。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永康××××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07年1月,被告让原告为其加工产品,至2008年7月,原告共计为被告加工3845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加工款,被告于2008年12月份支付了5000元后,余款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3345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变更登记情况,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由永康××××工具有限公司变更为永康市方方工贸有限公司,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翁青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