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福兴与浙江万豪建设有限公司、王爱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兴,王爱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511号原告:吴福兴,中山西路加创路边,系嘉兴市开福兴钢模出租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吴彬彬、沈益,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修川路655号。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被告:王爱珍,市丰泽苑12幢3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兴与被告浙江万豪建设有限公司、王爱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6元(已减半),��原告负担。审判长赵晋安审 判 员 沈 杰代理审判员 叶利霞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