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华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德喜与程君颜、程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喜,程君颜,程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华商初字第278号原告:郑德喜,浙江省开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开化县华埠镇华小新村1号。被告:程君颜,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华锋村高山111号。被告:程君辉,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华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喜与被告程君颜、程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郑德喜负担。审判员 王爱勤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清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