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与叶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叶某某,徐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8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住所地:温州市××南路××花园××座。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叶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与被告叶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叶某某、徐某某名下的价值2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叶某某、徐某某名下的价值2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言国新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春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