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良辉与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刘振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王良辉,刘振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培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良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华。上诉人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2009)温龙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宗波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叶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