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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唐金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催字第9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法定代表人:唐金文。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GA/010253988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大桥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中瑞化轻工贸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GA/010253988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大桥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兰溪文荣纺织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GA/010253988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500000元,出票人为华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九江县联华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均为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出票日期均为2009年10月19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10年4月19日,付款行均为中信银行温州瑞安支行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英妹审判员  连永考审判员  郑慎勇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潘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