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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宫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保全与曹智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全,曹智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389号原告李保全。被告曹智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全与被告曹智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全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判员 石 瑞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黄宸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