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宫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保全与曹智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全,曹智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389号原告李保全。被告曹智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全与被告曹智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全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判员 石 瑞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黄宸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