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环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林长伟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卫生院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伟,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环初字第64号原告林长伟,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鸿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诉讼代理。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平,院长。本院于2014年4月17立案受理了原告林长伟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卫生院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林长伟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现以超出法定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宏艳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万冬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