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全民一初字第03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钟先仁与胡有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先仁,胡有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全民一初字第0310号原告:钟先仁,农民。被告:胡有海,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先仁诉被告胡有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先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兵审 判 员 李宗文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储大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