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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全民一初字第03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钟先仁与胡有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先仁,胡有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全民一初字第0310号原告:钟先仁,农民。被告:胡有海,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先仁诉被告胡有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先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兵审 判 员  李宗文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储大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