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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辖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与海盐三协紧固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盐三协紧固件有限公司,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三协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阿四。上诉人海盐三协紧固件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0)嘉秀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且在履行地法院管辖,更能查清事实。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海盐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盐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4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嘉兴市秀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系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应为有效。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