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镇经民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镇江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通润物流有限公司、��开军、朱霞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镇江新区通润物流有限公司,周开军,朱霞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镇经民初字第0085号原告镇江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私人工业园由西向东第11-15号。法定代表人汪长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辉润,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新区通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17号。法定代表人侯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周开军,男,1970年生。被告朱霞凤,女,1970年生。原告镇江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通润物流有限公司、周开军、朱霞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辉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江新区通润物流有限公司、周开军、朱霞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周开军在原告处购得叉车一辆,现尚欠原告购车款15000元,并于2008年12月1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15000元于2008年12月5日前还清。被告镇江新区通润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加入的债务人在该欠条上盖章。此债务发生在朱霞凤与周开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三被告至今未给付该款项。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叉车欠款15000元及利息7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镇江新区通润物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周开军是拿了盖有公司印章的白纸打的欠条,周开军并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买卖关系是周开军与原告之间发生的,与公司无任何关系。被告周开军、朱霞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开军向原告镇江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处购得叉车一辆,尚欠原告购车款15000元。周开军于2008年12月1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原告15000元,于2008年12月5日前还清。被告周开军及被告镇江新区通润物流有限公司在该欠条上盖章确认。另查明,被告周开军与被告朱霞凤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0月20日在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上述事实,有欠条、(2009)京民一初字第2346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开军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周开军欠原告叉车款15000元,由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镇江新区通润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周开军出具的欠条上盖章应认定债务加入,被告镇江新区通润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债务加入人应对被告周开军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开军与被告朱霞凤于2009年10月20日离婚,该债务发生在周开军与朱霞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朱霞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借款为周开军的个人债务,故此债务应视为周开军与朱霞凤的共同债务,被告朱霞凤亦对上述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50元,不高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三被告连带偿还欠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开军、朱霞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镇江杭叉叉车有限公司欠款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50元。二、被告镇江新区通润物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公告费606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被告镇江新区通润物流公司、周开军、朱霞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丽俊审 判 员  张 凯代理审判员  魏 震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盈(附上诉须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