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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某与上诉人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碧×(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碧×(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某与上诉人碧×(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与上诉人碧×(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某与上诉人碧×(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碧×(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胡旬子(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