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张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左丽君与陕西电信公司西安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丽君,陕西电信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403号原告左丽君,女,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康新,男。被告陕西电信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丽君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丽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