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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三行执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倪叙良、骆七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倪叙良,骆七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三行执申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龙湖大道。法定代表人吕凤宝,主任。被执行人倪叙良,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骆七妹,女,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倪叙良、骆七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征决[2009]06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决[2009]06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决[2009]06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 武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圣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