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赣0983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20-07-24

案件名称

皮某慎、福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皮某慎;福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皮某慎,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福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道坪镇英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551942117H。 被执行人吴某,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办事瓮福磷矿生活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皮某慎与被执行人福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83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3执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陈 鹰 审判员  高三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