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苏敬琴与吴祖海、吴招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祖海,苏敬琴,吴招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祖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敬琴。原审被告吴招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祖海与被上诉人苏敬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祖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叶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