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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楼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楼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65-1号原告傅某某。被告楼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楼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楼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帕萨特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楼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帕萨特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