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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谢绍玉与王正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绍玉,王正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17号原告谢绍玉。被告王正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绍玉与被告王正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绍玉于2010年7月7日以被告王正浦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谢绍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绍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谢绍玉负担(原告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58元)。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