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谢绍玉与王正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绍玉,王正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17号原告谢绍玉。被告王正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绍玉与被告王正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绍玉于2010年7月7日以被告王正浦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谢绍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绍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谢绍玉负担(原告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58元)。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