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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婺汤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婺汤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董某。原告张某甲为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敬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董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年7岁)。婚后因被告长期沉迷于赌博,不顾孩子和家庭,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现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儿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本(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董某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从来未吵过架,被告只是偶而打打牌,不是赌博;儿子也一直是被告带的,原告从没带过,不同意离婚。被告董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及原、被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5月份一起打工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婚后,因被告玩牌及原告上网,双方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原告上网和被告玩牌双方时有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沟通,改正各自的不足,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和被告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敬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