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玉环县高杰机械厂与台州森裕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高杰机械厂,台州森裕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402号原告玉环县高杰机械厂,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下陡门村。负责人陈苏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森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坎门东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招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高杰机械厂与被告台州森裕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高杰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9元,减半收取4229.50元,由原告玉环县高杰机械厂负担。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