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福举与李朝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261号原告何福举,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学德,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树亮,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朝晖,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杨玉广,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福举与被告李朝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邢丽燕 搜索“”